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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时间:2024-07-12 17:04:16
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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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

第一条根据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加强本县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提高生产企业整体质量安全水平,努力营造减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是企业每年年初就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安全培训、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防治、应急管理等工作向社会和职工公开承诺,做到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向县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年度安全生产承诺履行情况。

第四条县应急管理局要按照原则,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信用报告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申请行政许可时所提供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有效:

(二)承诺取得行政许可后,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承诺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四)承诺积极参与蓝山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自党遵守企业信用规章管理制度,共同树立信用自律的道德观念和行业风尚;

(五)承诺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子的行政处罚和其他惩戒。

企业对上述安全生产承诺事项,要制定和明确应达到的量化和质化标准,接受社会和职工监督。

第六条企业要结合自身特点,建立企业内部的承诺制度,明确各个层級的安全承诺事项,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承诺履行情况监督检査,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承诺执行程序:

规范承诺书格式文本,蓝山县应急管理局印制《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承诺书》,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填写。

申请,经县应急管理局相应股室审核验收,报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审核,经确认,认为符合予以移出的,准予移出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名单,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并向社会公布。

  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推进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是企业每年针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向社会和职工公开承诺;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对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等向企业和职工承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条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赋予的职责要求,负责本区域内所监管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制定本年度的安全生产承诺书,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通过信息网络、新闻媒体、企业宣传橱窗等途径向社会和职工公示,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并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年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履行情况。

第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保障企业安全资金投入,并有效监督安全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三)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四)保障职工生命安全,禁止违章指挥,禁止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禁止职工冒险作业。

(五)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提升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六)自觉推进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或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七)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有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八)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范要求正确佩戴、使用;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安全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九)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监察,严格执行监管监察指令,坚决杜绝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规定应当承诺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建立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明确各个层级、各类人员的安全承诺事项,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承诺履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第八条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督促本行业领域企业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第九条各级安委会应当将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作为企业申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必要条件进行严格审核。

第十条鼓励新闻媒体、企业员工举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 ……此处隐藏1405个字……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之日起(20xx年1月13日起)1年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认真落实安全承诺制度,是企业职工履行岗位安全职责的基本保证,个人经向单位引进书面承诺,即签订安全承诺书。

第三条:安全承诺书由公司统一制作,承诺人必经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并认真履行安全承诺。

第四条:各级领导要以岗位安全职责为主要内容,带头落实安全承诺制度。

第五条:承诺通则。

第二章 安全承诺内容

1、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管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2、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抵制违章指挥,纠正违章行为。

3、严格执行安全作业票证制度,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破土作业时,按规定程序作业许可证,不得无证作业。

4、按规定着装上岗,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格遵守防火防爆,车辆安全等禁令和规定。

5、主动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会报警、会自救、会互救,会熟练使用防毒面具、呼吸器、灭火器、气防设施和器材。

6、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即安全生产“一岗一责制”是承诺人的重要承诺内容之一。

第三章 安全承诺的范围和程序

7、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都应进行安全承诺。

8、新入厂职工在完成“三级”教育后签订安全承诺书,转岗职工在完成新岗位的安全教育后重新签订安全承诺书,如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职工不应在承诺书上签字。

9、承诺人必须熟悉安全承诺内容,并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不允许他人代签。安全承诺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随身携带,一份由安全科存档。

10、安全承诺书每年一月份签订,有效期为1年。

第四章 安全承诺的要求

11、单位主要领导是实施安全承诺签字的总负责人,安全科是组织实施和考核安全承诺的责任部门,应定期对承诺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12、职工进厂必须携带有效地安全承诺书,无安全承诺书者不准入内。

13、安全承诺誓词:我已接受过本岗位的安全教育,并熟知安全承诺书内容,愿认真执行,如违反本承诺,愿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违反承诺的责任

14、承诺人违反承诺,造成责任事故或情节严重的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及安全管理奖惩办法等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15、安全科参照本制度,制定外来施工队伍临时用工的安全承诺规定。

16、各科室、车间要将安全承诺制度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并制定出检查考核办法。

17、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18、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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